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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冲发票,就是冲减原销项,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账,跨月的就需要开红字发票了。专票已认证如何红冲?下文小编带你来了解一下!
发票作废的条件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根据上述第(三)款规定,购买方已认证且认证结果不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即不符合作废条件.如果发现开票有误等情形,不能通过作废发票的途径解决,如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程序上如何处理?
一、原通过认证的蓝字发票的处理
《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收到红字发票时的处理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对于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但必须进行进项抵扣并做转出处理.
所以,此种情况下,企业在收到红字发票时无需进行认证(否则因为红字发票以负数开具会造成重复转出),只需将红字发票与留存的《信息表》一并作为进项转出的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