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如果包工头与总包方企业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比如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合同,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
值得注意的是,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