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下午至11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就黄某勇、柯某球、张某丽等八名被告人利用非法购买伪造的《动物检验合格证》购买大量的未经检疫、无耳标生猪到屠宰厂屠宰后进行销售一案,在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该案社会影响大,当天下午还未到开庭时间,市人民法院大法庭旁听席早已座无虚席。下午2时30分,公开审理正式开庭。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永、黄某荣、柯某球、柯某琼、张某丽、李某等7人合伙做生猪销售,使用伪造的动物检疫证明,屠宰无动物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生猪。在屠宰过程中,龙某兵帮助柯某琼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查获买卖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24张,经鉴定:23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伪造;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活体生猪的价格为人民币650.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八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为恶劣,社会影响较坏,应依法追究八名被告人的相关刑事责任。
公诉人 马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八人的刑事责任。因黄某荣、张某丽、彭某勇,李某、柯某琼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既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认定八名被告人的犯罪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最后,八名被告人作陈述。
被告人 黄某勇:“尊敬的法庭,我在整个事件中是有责任的,我向法庭认罪悔罪,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一定保证依法依规做事,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被告人 彭某勇:“我认罪,我也悔罪。希望法庭给我重新从宽处理,争取给我一个缓刑。”
被告人 柯某球:“通过在看守所学习和警官的教育,才认得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我认罪悔罪,我诚恳地接受法律对我的制裁,请求法官对我从宽处理,谢谢!”
整个庭审顺利结束,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作出判决,八名被告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为严惩这些黑心猪贩,确保社会稳定,文山市人民检察院经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在对黄某勇等八名被告人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又于1月11日下午,对黄某勇等八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像这种涉及食品类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全州尚属首例。
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向八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呢?
公益公诉人 陈毓:“本案中,黄某勇等八人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第二,被告的行为违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黄金永等八人使用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其购买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在当地的农贸市场批发销售,导致了不特定的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并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制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极大隐患, 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什么?
公益公诉人 陈毓:“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永等八人,在云南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这样的依法提起诉讼,真是大快人心,更展现了文山市检察机关在开展餐桌保卫战中充分应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的决心、信心和能力,使一名名唯利是图、铤而走险的生猪贩子被绳之以法。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更有力维护了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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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台:李纯清
编辑:罗贤熙 郑泽娅
制作: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