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因原实控人未获授权、私刻公章而遭受数亿元无妄之灾的奥特佳,终于“拨云见日”。
12月30日晚,奥特佳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省高院”)就刘斌诉公司股东王进飞及公司债务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书,公司不承担此案所涉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及其他任何法律责任。此外,公司将对年初受一审判决影响而计提的3.09亿元预计负债予以冲回,对当期损益构成积极影响。
根据过往公告,公司大股东王进飞与他人联合,于2014年向刘斌借款5000万美元,未能如期归还。2018年3月,王进飞就其承担3000万美元债务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与刘斌签署补充协议时,私刻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将公司列为借款担保人。其后,王进飞仍无力还款,刘斌于同年8月起诉王进飞及各担保方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进飞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3000万美元并支付相关费用,公司需对王进飞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奥特佳就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并上诉。
公告显示,江苏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认为,王进飞无权以奥特佳公司名义向刘斌提供担保,且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奥特佳公司的担保行为不成立,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奥特佳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此前计提的3.09亿元预计负债予以冲回。此外,公司认为,由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查封的公司位于南通市通州区的4处厂房及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亦应一并解封,公司对其拥有的权利将不再受限。
此外,公告显示,由王进飞私刻公章问题将本公司牵涉其中的诉讼共8起,连刘斌案在内,目前已有5起了结(其中3起原告撤诉、1起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1起本公司终审胜诉),公司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余3起案件均已开庭,目前无判决结果。(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