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沈阳律师
2009年6月,王先生以10万元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轻型客车。王先生购车后发现车辆存在震动、车身前部高低不一、车辆跑偏、后部异响等问题,遂于同年6月至11月多次到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修理。2010年2月,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赔偿问题与王先生进行协商,但未果。后王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车价款12万属于正常现象,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将所购车辆及相关费用票据退还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王先生10万元购车款,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1.3万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汽车质量是否存在瑕疵这方面,在无法通过鉴定得出结果的情况下,根据多次修理记录、双方欲达成的协议书及消协所记载的内容等,可以认定诉争车辆确实存在质量瑕疵。王先生所购车辆在经过多次维修仍达不到同类车同等品质的情况下,为避免车辆使用中的安全风险,参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三包”的规定,诉争车辆应以退还为宜。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小编评析】
在上述的案情和法院判决文字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在汽车质量缺乏专业鉴定的情形下,法院通过结合具体案情和同类车基本要求等认定汽车存在质量瑕疵,且参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三包”的规定,对存在质量瑕疵的汽车买卖纠纷案件,适用了退车救济方式。
由于汽车质量问题是非常专业的技术问题,需要由权威的鉴定和检测机构对此作出认定,而审判实践中,法院和当事人均无法获得相关权威机构的意见。同时,何种情况下的汽车质量问题将适用“包换”、“包退”的救济措施,也是困扰审判实践的一大难题。当然,国家质检总局已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针对汽车产品质量体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首次举行听证会。而该听证会的主要话题之一便是讨论的汽车“三包”问题。我们相信随着相关规定的不断完善,上述问题可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基于上述案件的间接经验以及司法审判中现在仍然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前,要尽量了解所欲购买车辆的性能和品质;在购买时尽量邀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共同进行挑选,听取参考建议,避免因毫无车辆常识造成购买误区;同时也应该督促、建立起行业规范、行业准则,汽车销售者应诚实守信,完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