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独特的职业思维习惯和技能主导下,律师有更强的能力发现和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证明力。从刑事诉讼中不同诉讼主体的职能分工分析,律师也有必要向法官充分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证明力和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法官居于中立、超然的地位,兼听则明,法官需要听到的就是公诉人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明力的揭示和律师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明力的揭示。如果律师不主动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证明力,法官不得不依赖于公诉人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明力的揭示,案件事实的认定很容易倒向公诉人一方。
另一方面,对公诉人提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疑,也是律师质证的一个重要方面,有效的质疑,可以增加公诉人的证明难度。没有提出任何疑问的证据的证明力和得到有效质疑的证据的证明力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以上是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咨询网站内遗产继承律师、房地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君途北京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遗产继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