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完全没有证明力的证据比较少,一般情况下,都是证据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强弱有不同认识。证据证明力大小强弱也是质证阶段需要查明的内容,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需要阐明的是系统的辩护思路和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综合性辩护意见,不适合对单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展开论述。从刑事案件质证的实践看,对证明力进行质证是律师质证的一个薄弱环节。有不少房产律师从不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证,这是质证中存在的一个误区。
在独特的职业思维习惯和技能主导下,律师有更强的能力发现和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证明力。从刑事诉讼中不同诉讼主体的职能分工分析,律师也有必要向法官充分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证明力和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法官居于中立、超然的地位,兼听则明,法官需要听到的就是公诉人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明力的揭示和律师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明力的揭示。如果律师不主动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证明力,法官不得不依赖于公诉人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明力的揭示,案件事实的认定很容易倒向公诉人一方。
另一方面,对公诉人提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疑,也是律师质证的一个重要方面,有效的质疑,可以增加公诉人的证明难度。没有提出任何疑问的证据的证明力和得到有效质疑的证据的证明力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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